2006/10/1 17:49: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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